所以对于乙的控告,公安机关是需要对甲诋毁乙的事实情况和伤害了乙的程度。
后者就是说也要对伤情鉴定报告进行审查的。
所以不可能,即不单是打人这一件事情的事实。
并且根据甲和乙的经常居住地、打人的事故生地等要素判断究竟是否由自己这一地区来管辖的问题,以及考虑是否立案。
综上,第一个选项不对!”
唐朝。
李世民对孟棠前面所作的解析倒是听明白了,当听到“管辖”的说辞之后,更是深以为然!
想到关于管辖问题,《唐律疏议》也是有规定的。
李世民与荣有焉!
华国人向来是充满智慧的,自汉朝开始,就建立了完整的户籍制度!
几千年之中,要是在朝代更迭的动荡年代中,各路起义人马有能耐的都知道先去衙门把各地人口情况落到手。
而到了相对和平的时期,路引则是用来控制人口流动的。
争议的管辖也是有为这同一目标!
而
那《唐律疏议》中如何规定管辖问题的。
翻译成现在的大白话就是——
和当今华国一样,《唐律疏议》当中也有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,或者说,因为有前有《唐律疏议》,才有孟棠所在的华国现有的规定!
这用孟棠学过在法理学上的专用术语,就叫“法律继承”!
这一管辖规定主要是——根据犯罪生地,来确定哪个地方的官府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利。
一般来说,刑事案件,是由犯罪行为生地的官府负责调查和审判;
那如果有犯罪行为,跨越多个地区,则由最先接报的官府负责,并可与相关地区的官府协同处理。
除了这两个,《唐律疏议》卷第二名例律规定,翻译过来就是——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现或虽然已经被现但案件尚未判决,
而犯罪人已经逃亡或不在原地的情况下,允许其亲属向官府告,并将犯罪人追捕回来进行审判。()
那孟棠学习诉讼法的时候,还有涉及级别管辖,那《唐律疏议》中有没有先例呢?
自然是有的!
在大唐,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,自然也有不同的权限范围。
州县一级的司法机构,可以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;
而更严重的案件则需要上报到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,如道、省,乃至中央的大理寺等。
《唐律疏议》卷第十二断狱律,关于级别管辖的部分,翻译过来就是——
盗贼等犯罪的审讯,必须由县级官员上报至州级机关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,就体现了地域管辖中的上下级关系。()
《唐律疏议》卷第十二断狱律:“诸官司应受事不由所属长官,辄为处分者,笞四十;若受财枉法者,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。”()
此处规定了各级官员应当按照所属上级长官的指示行事,未经许可擅自处理事务将受到惩罚,这反映了级别管辖的重要性。
孟棠现在所在的华国,自年建立监察系统以及监察法,来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,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。
和在之前没有监察法时候的纪律监督委员会不同的是,监察法的独特之处在于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。
谁行使了公权力就监察谁!
这可以简单概括为——职能管辖!
也就是依据职能的种类来划分管辖。
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部门或官员负责。
《唐律疏议》有先例——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案件(如涉及皇室成员、官员贪污受贿等)应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或高级官员进行审理。
卷第九杂律中规定:“诸监临主守自盗,及因事受财而卖官者,各以盗论;坐赃入己者,亦如之。”()
该条款明确了对于监守自盗或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,由相应的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。
卷第十户婚律:“诸嫁娶违律,里正、村正不觉察者,笞四十;若故与相容隐者,减一等。”
这就是地方基层组织(如里正、村正)对婚姻登记等民事事务的监督职责。()
除此之外,在《唐律疏议》中,也有专门管辖,又叫特别管辖!
对于某些特殊情况,
如军事犯罪、外交事件等,可能有特殊的管辖规则,不完全遵循常规的地域或级别管辖原则。
比如,“诸军中有所犯,虽会赦免,犹须禁锢,待敕裁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