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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(第1页)

庭审

三天後,陈宇全愈出院。

走出医院,外面正淅淅沥沥下小雨。陈宇和于落在屋檐下等雨停。

于落望向陈宇的手腕,思绪早已飘向远方。

陈宇被于落盯得不自在,瞟了一眼自己的手腕又暼向于落,只见他张囗说:“会留疤吗?”

“想什麽呢?”,陈宇摸了摸于落的脑袋,“小笨蛋。”

面前的人委屈巴巴的:“我只是怕留下疤变不好看了。”

陈宇噗嗤一声捂住嘴巴:

“怎麽会呢?医生开了药,坚持擦就不会留疤了。”

于落沉默不语。

随後放下东西,塔在陈宇的肩上震重的说道:“以後不准类似的事发生,要是你死了我就跟别的男人去了。”

于落从一开始生气的语气随吐出的字变委屈。

陈宇抱住面前这个可怜的小狗,边拍他的背边说:“好了,好了。我发誓,这样的事情永远不会发生。”

放开手,陈宇手里还残留着馀温。

雨愈下愈大,像透明的帘一样,把外界与他们隔离开。

俩人沉默几秒,陈宇开囗:“雨应该不会停了。”

他看向于落,于落正在脱外套。

于落:“我们先到斜对面的早餐店吃东西吧,你我用外套披在身上跑到对面去。”

陈宇看看自己身上黑色的短袖又看看于落。

顿时,于落脸红。

他捂住脸尴尬的说:“忘了,你穿的是短袖。”,良久,“那我们一起吧。”

陈宇与于落披上外套奔向对面。

午後,陈宇与于落来到法庭。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後,由审判员宣判:

“尊敬的审判长丶尊敬的陪审员丶尊敬的当事人:

在此,我们郑重宣布,经过充分调查丶审理,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後,本庭对以下案件作出如下判决:

被告人文瑶,因涉嫌非法拘禁未成年一案,经本庭审理查明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,判定其罪名成立。

根据非法拘禁的法定刑期,本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文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,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执行。

在服刑期间,被告人文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,积极改造,争取早日回归社会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不得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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